助人為樂本是中華民族的傳統(tǒng)美德。但有時候“助人”也要理性處之,一不小心可能還會惹禍上身。近日,清城區(qū)法院審理了一宗租賃合同糾紛案件,自稱仗義為朋友租車的小楊被判承擔違約責任。
租車遇車禍:車毀人亡
2012年9與4日,小楊與C公司簽訂了《汽車租賃合同》,租賃廣本理念牌小型汽車一臺,合同約定租賃時間為自9月4日至9月7日止及預交租金600元和押金5000元,如超時還車按照300元/天計算,并約定:小楊在承租期間內(nèi)應當嚴格遵守交通法規(guī),小楊不得將租賃車輛用于超載、超速、營運等違法犯罪活動,一經(jīng)發(fā)現(xiàn),C公司有權(quán)沒收小楊交來的全部押金和按照日租金的5倍(1500元)收取違約金。事后,小楊將承租的車輛交給小謝。2012年9月6日凌晨2時,小謝駕駛該車行至肇慶市四會下茆鎮(zhèn)路段時,由于違章超速駕駛、操作不當發(fā)生重大交通事故,事故導致司機及乘員3人死亡,另有1人重傷,所租賃的車輛全車損毀。
租車公司:沒收押金并擔責
C公司認為:我方是與小楊簽訂《汽車租賃合同》的,租車期間車輛的實際支配人為小楊。小楊提車后未經(jīng)我方同意,擅自將車輛借給小謝駕駛,在租車期間,小謝違章駕駛導致發(fā)生特大交通事故,致租賃車輛全車損毀。小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我方的利益并已構(gòu)成違約,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對我方進行相應賠償。為此,C公司一紙狀告小楊,請求判令:C公司已收取的租車押金5000元無須返還給小楊及小楊應當支付違約金1500元給C公司,并從9月7日起至全額賠償車價損失之日止按300元/天支付租金。
小楊:非真正承租人,拒絕賠償。
小楊答辯認為:涉案的車輛是小謝委托其租賃的,自己僅是受小謝委托代其辦理租車手續(xù),小謝才是合同的承租方,與我無關(guān)。由于小謝欲租車出游,但沒有租車的經(jīng)驗,見我曾向C公司租過車,便邀我為伴,一同前往C公司租車。出于朋友仗義,我就用我的身份證幫小謝租了車,由我與C公司簽訂了《汽車租賃合同》。租金是小謝支付的,后由小謝將車開走。2012年9月6日凌晨2時,小謝發(fā)生交通事故。實際的租車人是小謝,交付租金的是小謝,使用車輛的也是小謝,故涉案的租賃合同與我方無關(guān)。我方并非真正的承租人,我方不應承擔責任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后認為:C公司與小楊簽訂的《汽車租賃合同》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,合同內(nèi)容合法有效,對雙方具有約束力。依據(jù)合同的相對性,小楊以自己的名義與原告簽訂《汽車租賃合同》,由此產(chǎn)生的權(quán)利義務應由小楊承擔。小楊作為租賃人,在租賃期間是涉案車輛的實際支配者,將車輛轉(zhuǎn)交并放任小謝違章駕駛,已構(gòu)成違約。依法判決C公司無須返還租車押金人民幣5000元,并要求小楊支付違約金1500元。
法官提醒:生活中,許多人對于自己某一隨意的舉動不以為然,而很多時候往往是由于一些小事情、小細節(jié)沒有加以應有的注意而釀成大錯、悔恨不已。借用車輛駕駛或者身份證的事情,對于人與人之間的交往,特別是親戚、朋友來說,是一件很普通的事情,并不會過分考慮??赡苡腥藭J為借用車輛、身份證等僅是小事情,并不會出什么亂子,沒有意識到問題的重要性。不出事最好,一旦出事,“死貓”不啃也得啃。因此,大家應當謹言慎行,不要一時頭腦發(fā)熱做出不計后果的事情,不然的話,到頭來只能感嘆啞巴吃黃連,有苦自己知。